针对四川省范围内的违法用地及违法占地破坏耕地,自然资源执法单位对违法用地及违法占地破坏耕地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应该主动公开?是全部主动公开还是部分主动公开?如果是部分主动公开,那什么样条件的违法用地行政处罚不需要主动公开?
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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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三条“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款“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内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书面表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之规定,结合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实际,除《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法用地行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