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因为生育,只允许休3月,有生育保险,却不能享受生育津贴,年终还要扣除因生育部分的绩效奖金,合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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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我局核实,龙市中心卫生院单位职工在生育假期满90天,医院根据科室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情况要求到岗上班,职工可根据自身身体情况决定,确因身体原因不能返岗者,延长产假,并按照产假规定支付工资;按照《内江市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内医保发【2021】79号)文件,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明确指出“对财政供养人员,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乡镇卫生院属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医院结合实际制定了医院绩效考核方案,年终绩效奖为一次性目标奖,核算方法按照实际在岗工作时间扣除病假、产假天数核算。如您还有更好的意见和建议,请联系隆昌市卫生健康局,电话:0832—3900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