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级领导卢正金的工伤希望尽快核实解决
原告人:卢正金住四川泸县牛滩镇坳田村四社39号,身份证号:510521196703028293。 电话13982408475。
被告单位:四川泸县红旗煤矿有限公司老板官学良,电话:13608283337。
1997年至2013年5月卢正金在泸县红旗煤矿井下采煤、职业病诊断叁期尘肺、认定为工伤、伤残叁级、职业病叁级、叁级伤残津贴按月给1699元、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给16000元、卢正金不符继续上控至2016年12月起按月给2600元、2017年2月补助金给伍万元。
叁级伤残卢正金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享受国家规定地方施行的是卢正金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966.33元×23个月的补助金;按月支付津贴5966.33元×80%;经济补偿5966.33元×16个月;赔偿金是上年泸州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2倍等计算补足待遇。
上述事实的有关证据,现都存放在我家。望有关部门迅速派员解决卢正金的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