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好!咨询下,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在经营范围内修建管护站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修建管护站为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否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谢谢!
网友: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已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实施用地作出了明确规定,请按相关规定办理。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