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县领导:我是一名99年城镇退役士兵,我的安置问题到现在相关部门给不了一个正确的合理解释,多次上访未得到解决,到了民政部门,又拿不出相关手续证据,又不能解决问题,只能向领导反应,望能得到领导的帮助。
您已经多次反映该问题,区民政局每次都给予了相关解释和答复。其中,2015年4月,区信访局会同区供销社、区民政局通过调查原始资料,确认当时的安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1.据2000年的安置档案显示,2000年11月23日区政府召开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会议,下达了1999年冬季至2000年春季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同年底完成了全区50名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其中您们共5人安置在区供销社,区供销社原主任冯某某参加了会议。
2.根据《广元市元坝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0年度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指标的通知》(元府发〔2000〕99号)精神,区安置办将50人分别安置到21个单位,其中5人安置到了区供销社,安置文件也于2000年11月20日日下发至各安置单位。区安置办于2000年12月5日向区供销社开具了您们5人的安置介绍信。根据《兵役法》和元府发〔1999〕20号文件规定:“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人当日起视为已经安置”。区安置办对您的安置已于2000年12月完成,在区供销社查到的档案也证明了这一点。
3.按照其退伍报到时留下的联系人邓某聪及联系电话:3503252、传呼129-5521630,已在安置介绍信开具后按此联系方式发出通知。
4.根据《广元市元坝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元府发〔2000〕76号)规定:“对已分配的工作,如因个人原因无正当理由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退役士兵,从分配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不再重新安置工作。”如您对当时的安置情况有异议,您应及时到安置部门反馈,而您2008年之前一直未提出异议。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如有相关疑问,您可直接联系区安置办(联系电话:0839—8724507)。
昭化区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