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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咨询】为什么区国税局不依法征管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2-04-15 20:15 已回复

市长你好,我是南池市场一经营户,在此向你反映一个关于国税征管方面的问题。08年国税增值税税率由4%下调为3%,去国税局就强行吧我们的月定额上调三分之一,从而每月所缴增值税额不变。去年国家规定从11月1号起月定额在二万以下的经营户免交增值税,按理说我们就不应该缴国税了,当时区国税局也这样做了。可现区去国税局为了要让我们交税,不顾事实,强行把我们的定额再上调50%,让我们的约定到达二万及以上,而事实上我们每月也就卖一万多点,说起来我们是做生意的,很挣钱,可事实上我们还远没有一个普通的打工者挣的钱多。此时我们的月定额在上次国家下调增值税税率时的月定额基础上差不多就翻番了【(1+1*1/3)*(1+50%=1.995】。为什么区国税局不执行国家的政策为我们减负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 巴中市巴州区国家税务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3-05-21 15:28

匿名网友:

你好!你通过人民网留言板向市长反映“巴州区国税局未落实国家2011年11月增值税起征点调高至20000元的优惠政策”的问题,现将有关政策回复如下:

一、巴州区国税局严格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近几年来,国家为促进民生、扩大内需和确保经济平稳增长,全方位地实施了结构性减税政策,先后于2009年1月和2011年11月提高了定期定额纳税人(以下简称“双定户”)的起征点。2011年11月,四川省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下发了《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川财税〔2011〕85号),《通知》按国家规定上限提高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具体标准是:销售货物的,由月销售额5000元提高到2万元;销售应税劳务的,由月销售额3000元提高到2万元;按次纳税的,由每次(日)销售额200元提高到500元。

我局于2011年12月1日通过与巴中联通公司合作建立的商务短信群发平台,向全区双定户纳税人明确告知:从11月起,税款在600元以下的,无需缴纳税款。并在日常工作中,不折不扣执行这一税收优惠政策。

二、巴州区国税局对双定户的管理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对双定户纳税人实行定额核定、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税收管理方式。通常情况下,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我局于每年年初对全区所有双定户进行一次全面的定额核定工作,并在日常工作中根据纳税人经营因素变化及时调整定额。

在定额核定过程中,我局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将下列因素作为我局定额测算和核定因素:(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同时,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程序规范、科学全理,我局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按照自行申报、核定定额、定额公示、区局核准、下达定额、公布定额等法定程序规范开展定额核定工作。在定额核定中采用人机结合的办法,首先由定额核定软件系统依据各项指标测算每个双定户的定额,再根据典型调查情况和纳税人实际经营业绩、区域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等因素作适当修订,最后对定额核定结果在纳税人中以告示的形式张贴公示。

三、需要说明的两个问题

一是定期定额管理是一种动态管理,随着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及种类、发票配售使用量、经营业绩好坏等情况的变化,税务机关应依法对其定额予以调整。否则,就是税务机关和人员失职或不作为。

二是定额核定是一项严肃的税收执法行为,它既有一套严密规范的法定程序,也有相关的法定文书,还需要纳税人签字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形式的口头告知或外界传说都不能代表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

因此,我局根据法定因素和程序对纳税人定额进行适度调整合理合法,不存在“未按规定执行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回复



巴中市巴州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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