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成都医学院多名大三学生集体“被就业”?来源:问政四川  2020-04-23 17:41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杨琴)“我是成都医学院的一名大三学生,近期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发现,自己在成都鑫路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被就业’。”近日,多名网友通过四川在线“问政四川”平台留言反映,自己还没毕业,却“莫名其妙成了该公司的员工,每月还有三四千元不等的‘工资’”。网友们表示,“被就业”问题可能涉及企业偷税漏税,并对自己造成信息泄露,甚至影响今后真正就业,因此希望相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

网友投诉:

还没毕业已“被就业”, 大量个人信息泄露

近日,就读于成都医学院的大三学生李晴(化名)通过四川在线“问政四川”平台反映了自己遇到的这一问题。

她在留言中称,近期,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发现,虽然自己还没毕业,但已在成都鑫路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被就业”,“‘被就业’人员包括本专业(医学检验技术)本年级(2017级)几乎所有同学,共计260余人,每人被安排了‘工资’3-4万元。”

网友李晴表示,在清明节前发现这一情况后,她们尝试联系了该公司及学校,但问题未能得到解决,“这可能涉及企业偷税漏税,也造成了大量个人信息泄露。”

网友诉求:

尽早消除“被就业”信息,以免影响真正就业

4月22日,李晴接受四川在线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从没在成都鑫路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工作或兼职过。“连听都没听说过这家公司。”李晴说,经查询得知,自己“被就业”时间为2019年3月至12月,涉及“工资”总额36352.7元。她特别留意了是否有缴税情况,查询发现税收显示为“0元”。

李晴表示,随后班上同学之间经过交流,发现班上大部分同学都“被就业”了。更奇怪的是,“被就业”的公司都是这家“成都鑫路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我不知道为何大家会集体‘被就业’,而且是同一家公司。”她表示,因为现在已开始实习,明年7月将正式毕业,希望能尽早消除“被就业”信息,以免对真正就业等造成影响。

记者调查:

截至发稿时,学校及涉及公司尚未作出详细回应

网友们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准确?对此,四川在线记者分别联系了成都医学院相关老师及成都鑫路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4月22日下午,记者根据李晴提供的信息,首先采访了该校据称联系学生们处理此事的“王书记”。其在电话中向记者表示,学生投诉的信息“非常不准确”,“学校从上到下都非常重视这件事,有专人负责。但是对于你的身份,需要到现场核实。”记者当即表示可以携带证件前往该校了解,并请她提供相关对接人员及联系电话。该女士表示,“我会将你的电话给保卫部,让他们跟你联系。”但直到4月23日上午12时,记者一直未接到任何相关来电;其间多次拨打“王书记”电话,手机提示“您所拨打的电话现在不方便接听您的电话。”

4月22日下午,记者通过网络搜索,查询到一家成都鑫路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网站。其公司简介显示,该公司于2006年12月13日成立,于2018年底“由政府招商引资从高新区迁址成华区高地中心”。公司在四川省内的业务包括: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针对网友反映的问题,记者试图联系采访该公司相关负责人。但该公司接听电话的一位女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向记者表示,已将这一问题反映给公司相关负责人,“他们会跟你联系。”当记者询问其负责人联系方式,对方当即表示“我是新来的,不太清楚,我这里没有。”随即挂掉电话。

截至4月23日12时许,记者一直未接到该公司相关来电。其间记者再次拨打该公司电话,接电女工作人员仍表示“他们会跟你联系”,并拒绝提供该公司相关负责人电话号码。

成华区税务局纳服中心:

发现“被就业”可通过个税APP进行申诉

4月22日,四川在线记者就此联系了成都市成华区税务局。

该税务局纳服中心邓先生向记者表示,“这种情况,个人可在手机上下载个税APP进行申诉。申诉后,可由主管税务机关介入调查。”

邓先生称,市民下载个税APP后点击个人任职职务,可以看到自己的相关任职信息。如果出现被冒用信息的情况,可点击“申诉”,由相关主管税务机关风控机构进行处理。一旦申诉受理之后,10-30个工作日左右可得到回复。如果被冒用信息的情况属实,税务机关首先会对该公司2019年账务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如果所涉及金额较大,将进行追缴、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

四川在线记者将对此事进展予以持续关注。

相关法规>>>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四川有困难,找问政四川。如果您在四川遇到了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请登陆四川在线“问政四川”留言反映、求助或建议。“问政四川”将充分发挥平台的互动联系作用及舆论监督功能,第一时间传递民声,推动问题得以及时解决——听得见声音,看得见态度。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