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杨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一些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不得不停工停产或者延迟复工,经营受到一定影响。但能否就此减少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近日,有网友通过四川在线“问政四川”平台,反映成都市青羊区一企业单方面减少员工工资的情况,并提出异议。目前,经相关部门协调,该企业已补发员工工资。
网友投诉:
公司单方面决定发放底薪的60%,提成不发放
网友所投诉的公司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某大厦。网友反映表示,尽管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公司依然要求员工在2月1日开始上班。但即使在2月上班了,“结果发放工资的时候单方面降低工资,作为一名销售人员,本来就是底薪和提成,但是公司单方面决定发放底薪的60%,提成不发放,工资大概就几百。”
对此,网友表示几百元的工资收入无法应对生活,希望有关部门能对此进行管理。
官方回复:
经协调企业已补发工资
对此,“问政四川”平台及时将问题转交了相关部门。
3月18日,成都市青羊区西御河街道办事处首先对此进行了回复。回复表示,根据川人社函【2020】46号文的通知,明文规定了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企业职工工资的发放。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企业在疫情期间发放的工资或者生活费低于相关规定,员工可向当地区级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和投诉。
3月20日,成都市青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此也进行了回复。回复表示,针对该网友反映的情况,3月16日该局派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对其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协调,经协调单位已于2020年3月17日补发了工资。
律师说法:
企业不能因疫情单方面降薪
疫情期间,企业单方面降薪是否合法?记者采访了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逢逢律师。
陈逢逢说,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调整薪酬,但企业单方面降薪不合法。据有关规定,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若企业无正当理由单方面降薪,属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员工可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足额支付工资,并有权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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