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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投诉】停车收费!被盗不负责任?车主不服一审判决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5-12-17 14:02 已回复

停车收费!被盗不负责任?!
赔钱没有?判退四元停车费!
车主不服一审判决

你停车,我收费,车被盗,我不负责任,你打官司我奉陪。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决车主败诉。

作为失车的我,不知是对法律知识掌握的不够,还是对武侯区法院判决的不服;不知是对失去十几万爱车款的心痛,还是对到底谁应担责的纠结;也不知是出于对广大车主权益维护的担虑,还是为今后仍会是车主的我的自身权益的捍卫;不知这是具有普适性,还是仅仅代表个案性......

我不得不一吐为快!一望万能的民间高手支招;二望法学专家共研;三望法官大人深思;四望广大车主停车小心,交投集团划定的街边停车是不管你车辆的损失的!!!

一、事件回放

2014年6月10日晚8点35分,我将一款起亚狮跑SUV车停放在隶属于成都市交投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第四管理站负责管理的金阳路街边占道停车点,该停车场管理员向我索要了6元停车费,并扯了6元定额发票。晚上10点30分取车时却发现车已不见踪影,同时管理人员也不见了。我立即向金沙派出所报案。四川日报网《问政四川》于2014年12月18日曾作提问报道。

详情见:http://wz.scdaily.cn/wz_content.asp?id=14248

二、事后处理

事发后,我多次找成都市交投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第四管理站负责人协商理赔事宜,管理站负责人称,他们对停车点每个车位购买了15万元的保险,车辆被盗,应由保险公司理陪。事后对方也与受理停车位保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过理陪事宜,但保险公司最后决定不赔,交投集团也不赔。其理由是守车人是晚上10点下班,取车时间是晚上10点30,超过了守车时间,交投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打官司的艰难历程

不赔?难道在法制的中国还找不到说理的地方?

诉诸法院。整理停车票据、现场图片、录音材料、拥有该车的各种凭证等证据,寻找代理律师,交律师费,写诉状。诉求:

1、成都市交投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因保管不善造成的车辆损失费169200元;

2、交投公司赔偿原告停车费6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武侯区人民法院在2014年10月30日终于受理,并于当年12月24日开庭更行了审理。

打官司是痛苦的事,等待判决结果更是对精神的蹂躏和身心的摧残,1月等了又等2月、3月、4月、5月、6月......区法院又通知因案情需要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从受理到再次开庭已过8个整月余,判决结果还得再等。等啊等,盼啊盼,终于在9月30日等来了判决书(判决书落款日为2015年9月10日),从受理到判决,时长达11个月。

四、判决结果

(一)被告成都交投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原告退还停车费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如下:

本院认为,涉案停车场是中心城区临时占道停车场,属于场地有偿使用并具有公益性质的停车场......其收取的停车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被告据此提供的是费用发票......双方之间没有履行发放停车卡、交押车辆行驶证、车辆钥匙等行为......说明双方之间并没有明确建立车辆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也无保管车辆的实际行为。因此,原告认为双方建立的是保管合同的理由,缺乏充分确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公共道路有偿使用法律关系......本案原告因停放的车辆被他人盗窃丢失,而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给予支持。

五、九大疑问

疑问一:判决界定其涉案停车场属于有偿使用并具有公益性质的停车场,请问,交投公司是企业吗?是,而且还是占道停车的垄断企业。什么是企业?企业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这样一个垄断企业,每年收取了多少占道停车费?成本支出又占多少比例?是亏本还是盈利?收取的费用流向何处?利润结存是全部上缴财政还是企业留存?说他是公益性,不知成都上千万市民和400多万车主是不是相信,反正我是不信!

疑问二:你们界定的成都市交投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收取的停车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请问,交投公司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还是社会团体?按照国家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如果非要往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里面装,交投公司属于其他组织?这真是一个框,可找理由往里面装,但是,判决依据是哪条规定,法律、法规、文件政策有出处吗?哪条哪款?总得让百姓服啊!

疑问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主体提供的是税务发票还是行政事业单位收据?按照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十一条规定,收费单位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难道税务监制的发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具有替代性?另据第十四条规定,不使用《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收费的属乱收费行为;请问,地方上的法规难道不适用于本地法院吗?交投公司给我提供的是税务监制的完税发票,说被告据此提供的是费用发票,字面如何来理解?!

疑问四:判定双方之间并没有明确建立车辆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也无保管车辆的实际行为。我交钱,你出票,提供场地我停车,这是成都市数万占道停车的通用做法,票据上还有税务和交投公司的鲜红大印,难道这不是明确建立车辆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政府没有行文,也没有任何一个占道停车场明文告知或工作人员口头告知,占道停车要交行驶证或车钥匙,车辆明明停在哪里并有守车人在哪看管,判决说无保管车辆的实际行为?让我无法心服口服。

疑问五:根据成都市政府令131号《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封款规定,临时占道停车属于此令管辖范围之内,第九条(费用构成)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由停车场地占用费,停车场设施设备购置、维修费,停车场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税金,因停车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赔偿金,停车场正常运转所需的水电费等费用构成。请问,此办法中的收费费用构成含毁损、灭失的赔偿金,如何理解?!

疑问六:请问公共道路有偿使用法律关系?我不精通法律,但我查遍了度娘相关法律知识,也没有查到法律支持公共道路有偿使用不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法律文书。

疑问七:如果按照这个判决,占道停车被盗不用担责,为何交投公司还用一个车位价值15万的保险去投保?成都有数万的占道停车位,要交多少保险费啊,这笔钱难道是财政交而不是企业交?如果是企业交,交投公司明明知道车辆被盗不用赔,为何还用去当这个冤大头?难道你们是要引导我去遐想,交投公司与保险公司有潜规则交易?难道交投公司不懂“法”,“占道停车是不用赔”的,他们不明白这个“法”?这个逻辑我还真想不通,更是理不顺。

疑问八:占道停车的交易程序和成都几百万车主的占道停车的约定俗成的习惯调查过吗?这种习惯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我想广大车主是清楚的。

疑问九:有这样的判决结果,谁还敢在交投公司划定的占道停车场停车吗?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司法厅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6-08-17 11:20

亲,您分析得很详细,法律关系也分析得很到位,建议您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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