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妻子罗万英,系纳溪区棉花坡竹林村三社土地被征收对象,因户籍已迁出本籍,只能享受青苗补偿,不能享受土地补偿,是为公民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地方政策不应违反国家政策,本次征收政策将土地补偿做为社保方式补偿给有本地户籍人员,而无本地户籍又享有土地权的公民不能享受社保政策,又不能享受土地补偿款,只享有青苗补偿,此规定明显公民合法权益被剥夺,安照国家原有政策应足额补偿被征收对象的全部款项,不应以本地户籍政策让部分村民的权益缺失。本人肯请当地征收部门能以人未本,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足额补偿本次被征收对象的土地补偿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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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朋友:
你好!你反映征地补偿问题的留言收悉,经纳溪区国土资源分局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目前,纳溪区征地统一执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10号 )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12〕26号)文件精神。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具备以下条件的成员,可享受安置:
(一)发布征地公告之日,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居民;
(二)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服现役的义务兵,服役12年以下的士官;
(三)现服有期徒刑、聚义、管制的人员,在服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时户籍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迁出人员;
(四)被大中专院校录取时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征地时尚未毕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不含毕业一年以上重新再读学生);
(五)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起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止,依法婚嫁、依法生育、依法收养等已经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户的人员,或经公安部门认定可以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入户并在期限内办理农转非手续的人员,可享受安置。
不符合前款(一)至(五)项规定成员,只办理农转非手续,不予安置。
第四章第二十条对常住人口的确定:长期居住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其户籍所在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该户无房产证的城镇居民配偶(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除外)及其城镇居民未成年子女,享受优惠房屋安置。
你的妻子罗万英10年前就因结婚将户籍从棉花坡镇竹林村11社迁出,所以不符合现行征地安置条件,不予安置。你的诉求无政策依据。
感谢你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