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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咨询】请求公平正义,依法判决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5-12-09 17:21 已回复


我们是37名80左右的乐山老百姓。从来没有求过你们,这次又收到市法院的违法“审判”案件。心里愤愤不平。烦请政法委专家点评一下本案,让我们心服口服,也让“依法治市”真正成为现实。
2005年,市中区“体改办”与市中区法院共同审理了一件“有法不依.知法犯法”,在影响乐山非常大的【2005】6号案!

乐山草纯厂37名从60年代就自主创业的文盲老工人,1992年5月起,20多年来年年月月都在追讨属于自己血汗钱购买的五处厂房资产。无数次的向市中区党和政府及市.区法院上访.起诉.再上访.申诉.再上诉.再审……。请求公平正义的判决,(乐山市一年多了就是不理不问,推三阻四)。
试一试心情请求你们帮助。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7-07-25 09:32

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对您2015年11月16日、12月9日给“问政四川乐山市委书记彭琳信箱”来信中提出的诉求,我院高度重视,再次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阅相关卷宗材料及相关机关的调查材料,调查原草绳厂部分职工和家属代表以及原张公桥企办职工代表,证实原草绳厂始建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于1992年歇业解散。在1980年至1992年期间,草绳厂原39名职工中,有36名职工以“年老多病”等为由先后申请退职,与草绳厂解除了劳动关系,办理了退职手续。其中34名职工领取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有2名职工当时坚持申请自动离职,未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但在2009年6月15日经市中区政府主持调解,解决养老保险和领取经济补助后,二人书面承诺息诉罢访)。1992年6月15日,原草绳厂向张公桥企办(原一街工业办)递交“草绳厂现有职工3人,固定资产原值1.2万元,净值0.4万元,欠材料款0.9万元,借款0.7万元,(品)迭亏损1.09万元。经全体职工开会讨论,企业的产品跟不上市场的发展无法销售,房屋破损,随时有倒塌的可能,企业实属资不抵债,企业无法经营下去,请求将现有资产作价1.2万元抵给企办,由企办偿还材料款、税金、借款,企办安置3名职工的工作,代缴养老保险” 的《报告》。同年9月26日,上级主管部门在该《报告》上批复:“根据办事处92年9月25日会议精神,草绳厂现有资产由企办接收,妥善安排好现有三名现职职工,债权债务由企办负责,为三人代交养老金。”根据批复,张公桥企办同意接收原草绳厂资产,承担债务5000余元,筹资8000元对退职职工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为剩余3名职工(残疾人)购买了养老保险。2004年7月12日,张公桥企办经市中区体改办批准转制为股份制民营企业,谢跃群任法定代表人。
2005年11月14日,有18名原草绳厂部分职工及家属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公桥企办返还原草绳厂的五处房产及租金收益等。我院经审查认为该18名原草绳厂部分职工及家属与原草绳厂资产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民事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作出了(2005)乐中民立字第6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我院经复查认为,36名职工在1992年前已与原草绳厂解除了劳动关系,其中34名职工按当时政策领取了一次性补偿金。1992年原草绳厂资产作价1.2万元抵给张公桥企办,债权债务由企办承担,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张公桥企办依法接收原草绳厂资产,偿还原草绳厂债务并安置退职职工和剩余职工后,原草绳厂及其职工与原草绳厂资产已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我院认定上述人员不具备民事诉讼立案条件所需的原告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望尊重历史,尊重法律。
感谢您的留言。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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