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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 投诉】侵占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范围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lawer001  2017-02-27 13:42 待回复

资阳市雁江区保和镇黄谷村八社村违建院坝围墙,严重侵占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范围;
具体情况如下:
黄谷村通村公路工程与2015年8月招标,人均集资650.00元修建,在2016年1月1号建成通车;该村民在2016年4月违法修建院坝围墙,严重占用公路用地、挤占公路建筑控制范围,为黄谷村、育才村、钓鱼村村民和儿童上学埋下严重的交通隐患,据说已造成多次交通事故。
该村民违法事项如下:
根据2004年8月28号国家主席颁布第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2011年2月16号国务院颁布第593号令(即《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如下: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条规定: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B. 《公路安全保护条列》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该村民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列》,为维护中央政令畅通、国家法律法规尊严,烦请相关业务部门认真落实中央政令,依法行政,做到令行禁止,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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