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4年加入高县教育系统的一名教师 在教育局组织下签订了合同 试用期一年 共5年 合同后面有一张A4纸打印的双方约定事项 按照此约定事项 即使试用期辞职也需要支付5.7万元 违约金加经济损失。试用期我工资才1600多。请问这样的约定合理吗?经济损失是补偿性质的,而高县的却是惩罚性质的。
为了更清楚了解实际情况,便于我们调查处理,请发帖人主动与高县教育行政部门取得联系,联系电话:0831--5416946,感谢大家对四川省教育厅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