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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 求助】被违法办案者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陷害的情况反映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6-11-21 09:49 待回复

首长好!凉山州金阳县公安局民警陈树荣,男,汉族,因被凉山州人民检察院与金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该案的办案者,施用非法手段,人为制造冤案而陷害至今未得到处理。因此,特反映其被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问题,希望得到应有的关心与帮助,维护其基本的合法权益与生存权利。反映如下:
一、案件情况:2015年6月11日晨9:00时,我出差到西昌市接到检察院办案者电话,要求帮助查办案件,我在酒店等到后,被带到凉山州人民检察院去协助,到场后,却被控制在审讯室进行审讯讯问,并进行实时监控录像,要求交代在办理蒋小波伤害案中,收受唐强贿赂的情况,遭否认后,办案者向我叙述了唐强的讯问笔录,及湖南祁阳县检察院转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协查函,并称已提取了唐强贿赂我时在酒店的监控录像,在监控中有我受贿的情形,要求作出交代,再遭否认后,对我轮班审讯,不让休息,使用变相肉刑刑讯逼供。我系一曾经追捕逃犯,造成颅底骨折致脑损伤的七级伤残民警,那堪此折磨,在审讯中晕倒清醒后,为生存,为保命,按办案者指供问供编造供词,13日天亮时编造了办案人员要求的供词,方被允许在审讯室打盹休息片刻。早上8时许,又被叫醒审讯,作谈话记录,12时许,才对我出示传唤证签字,然后再次录像进行讯问,完成首次讯问笔录,傍晚押送凉山州看守所拘留。侦查与起诉间对我讯问,我均按照逼供时的情形作出供述,因为办案者均是同行人员,心里阴影无法消除,只想在法庭上反映事实。
二、办案人员违法的依据:一是对我控制人身自由,未依法出具法律手续,6月11日至13日出示传唤证前刑讯逼供,已严重违法。二是庭审中隐匿相关证据(审讯实时录像与酒店监控录像)。三是出具伪证对我公然陷害。四是合理的要求(对案件侦查的方式与方法)得不到回应。
三、一审法院维护违法办案者,违反无罪推定司法原则:其一对非法证据不予排除。二是袒护违法办案者的违法行为。三是开庭庭审不出具传票,8月28日受案后三次庭审,将我置于长期关押受审状态,直至2016年5月3日出具判决书。四是以不合逻辑的推理形式推定我有罪,既以其非客观“事实”推定其有罪。
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办理此案的一审法庭与办案者明显违反了程序法,人为制造冤假错案。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办理此案办案者已涉嫌刑讯逼供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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