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领导:
你好,我原是泸州市泸县一名教师,今年3月27日通过招聘考试,入职泸县太伏镇新路中心小学校,后来江阳区招考教师,遂于2015年5月18日辞职,辞职时,被新路中心小学要求缴纳违约金7500元(当初进入太伏时,合同约定最低服务年限五年,试用期一年,试用期从3月27日开始计算,如果没有达到最低服务年限,应缴纳每年违约金6000元)。
为了顺利拿到档案到江阳区报到上班,本人缴纳了7500元违约金,在江阳区上班后,本人向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返还7500元违约金,经仲裁,申请被驳回,请问我该如何拿回我的7500元?有什么法律可以依据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不服仲裁结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培训费,对其专业技术进行培训,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不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人单位请求给付的违约金也不应当超过未履行的服务期所分摊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