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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 求助】关于土地确权政策的咨询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6-08-29 17:58 待回复

我曾是资阳市雁江区祥符镇排桶村七社村民, 2011年11月迁到了资阳市雁江区晨风路252号,家留母亲一人是农村户口。家有5个人的土地。2014年第一轮土地登记造册时进行了登记,2015年5月左右,镇上负责土地确权登记的同志拿电脑到每一农户家里开展土地确权登记时,也现场进行了登记,可是到2015年10月,本村村长电话告知根据本次土地确权的相关政策,我家的土地要收归集体。
原因是:我母亲去世了(母亲于2015年9月27日因病医治无效去世),农村没有了户口。
后来,我将我家的土地情况向祥符镇经发办和雁江区农经局进行了反应,可区、镇两级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拒绝了我的诉求。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但我却认为:我家的耕地根据当前国家的相关政策应该在本次土地确权中予以确权。其理由是:
第一,按照资阳市雁江区祥符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实施方案,2014年9月至10月,是开展确权登记工作的准备阶段;10月至12月,是调查实施阶段;2015年1月至6月是确权颁证阶段,我母亲是2015年9月27日才逝世的。
第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文件中:第六条: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引导农民进城落户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不能脱离实际,更不能搞强迫命令。
第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发〔2014〕25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文件中对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三权”,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所以,我认为我家的土地应该在本次确权登记中予以确权登记,请四川省农业厅予以明示。
2016年8月29日
联系电话:13708241187
备注:上述材料所例举的文件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网上公开发布。
回复地址:雁江区晨风路252号万和家园多层1栋1单元 (收)
回复邮箱:5396574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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