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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 投诉】营山县民政局优抚工作人员贪污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6-05-16 15:38 已回复

营山县民政局作为基层民政,局里的优抚人员作为直接和优抚对象打交道,了解优抚对象的弱点,他们不认识字加上年纪又大,就从中作祟,将伤残人员的档案故意遗失或修改,从中私分、挪用、截留、套取等手段,使伤残人员的抚恤金比同等同期同性质低每月三千多元,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营山县民政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6-05-23 09:34

网友:
你好!你在问政四川发帖《营山县民政局优抚股贪污伤残抚恤金》,反映营山县一级伤残民兵冯学建的抚恤金每年被贪污数万元等问题,现根据政策答复如下:
一、关于冯学建伤残民兵的定性问题
依据《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冯学建是襄渝铁路民兵,不属于参战民兵、民工范围,因此不能享受参战伤残民兵民工待遇。而网友所称襄渝铁路伤残民兵冯学建每月应领4859元和护理费等问题,是完全参照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所规定的一级因公残疾军人抚恤标准,这是不正确的。依据“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襄渝铁路西段伤残民兵民工及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冯学建应适用襄渝铁路民兵相关政策,其肢残补助抚恤金享受的标准为每月1333元,两者待遇不能相提并论,概念不能混淆,更不存在所谓被贪污的问题。
二、冯学建享受待遇情况
根据襄渝铁路工程系由铁道兵部队承建,在工程竣工铁道兵部队转移,会战指挥部撤销的特殊情况,按照川革发《1971》133号文件规定“在修建襄渝铁路西段过程中,民兵因工死亡,因工残废、矽肺职业病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残疾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由铁道兵部队一次拨给十年的费用交给省民政局统一掌握,由省民政局逐年下拨各市、县民政部门发给。十年以后,再由民政部门另造预算,纳入财政预算开支,按规定继续发给”。一直以来,该同志所领取襄渝铁路西段伤残民兵民工的补助金为享受原工资比例60%(原工资为40元/月)。经查,自我局2013年打卡直发以来,依据“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襄渝铁路西段伤残民兵民工及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其实际执行政策待遇为:2013年每月领取补助金840元,2014年每月966元,2015年每月1159元,2016年每月1333元(2013年之前由县上拨款各乡镇代发),因此我局按相关规定对冯学建的补助已经是全额发放到位。
三、我局对冯学建本人的帮扶情况。
一是冯学建每两年一次安装假肢的部份费用由我局报销(每次一万左右,2015年二万八千多元已解决二万元)。
二是每年由我局打卡直发为冯学建解决医疗救助补偿1200元。
三是根据冯学建家庭情况,通过乡镇解决了农村低保,并每年不定期进行临时救助上千元资金。

营山县民政局
201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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