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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规划审批损害低层住户合法权益
xuke7712
2024-05-11 08:42:29
已回复

问政四川 单号3205722得到了回复,《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4.0.9第二条“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该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这是代表低层住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或规范的保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三:《物权法》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四:四川省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工程技术标准》4. 1. 1 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后,其建筑的间距、日照、使用功能等宜符合原设计标准的要求,不应降低周边有日照要求建筑的日照标准。 4. 1. 4 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应避免或减少对建筑的风、光和声环 境的影响;增设电梯后,既有建筑的通风、采光标准和环境噪声控制值宜符合原设计标准。

     这些对公民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如何能绕过?加装电梯是国家强制安装??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绵阳市网络发言人
回复时间:2024-05-11 15:07:31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绵阳市涪城区自然资源局
回复时间:2024-05-20 14: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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