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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劳动合同变更
2024-05-11 07: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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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单方面调整申请人岗位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并恢复申请人原检验员岗位。 确认被申请人未兑现的福利待遇,并补发劳动节礼品及安排每年一次的体检。 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并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解除劳动合同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金,按照n+1的标准进行赔偿。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2日加入被申请人公司,担任检验员一职。然而,在随后的工作中,申请人遭遇了一系列与劳动合同约定不符的岗位调整以及待遇未兑现的问题。 一、岗位调整问题 申请人入职后,公司曾以“支援”为由,将申请人调离原检验员岗位。申请人对此表示理解,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安排。然而,该“支援”已持续超过一年,远超过公司通常的试用期时间。在此期间,申请人多次询问公司何时能够回到原岗位,但公司一直以支援为由答复。(2024年2月23日在本平台也投诉过)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3.4条,当甲方(公司)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必要工作条件时,乙方(申请人)可以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申请人认为公司单方面调整岗位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待遇未兑现问题 在招聘时,公司曾承诺给予员工劳动节礼品以及每年一次的体检等福利待遇(捷普成都有限公司如实发放)。然而,在比亚迪电子进入公司后,这些承诺并未得到兑现。公司未能履行其承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权益。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3.4条(4)款,当甲方规章制度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时,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申请人认为公司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鉴于以上情况,申请人决定解除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由于公司作为唯一过错方,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因解除劳动合同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金,按照n+1的标准进行赔偿。 此致 [崇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5月11日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2024-05-13 1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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