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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新鸿兴阳光实业公司未按实足额缴纳公积
2024-05-08 11:22:45
已回复
本人就职于四川新鸿兴阳光实业有限公司,本人入职以来,公司均未按实际工资缴纳公积金,本人税前工资为14000余元,实际缴纳公司部分不足100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公司缴纳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凉山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公室
回复时间:2024-05-08 11:40:33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回复时间:2024-05-27 11:4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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