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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报团川西游被恐吓威胁,现投诉旅游公司
2024-05-07 1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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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举报投诉成都天佑艾都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我于5月1日-5月4日报名了此公司的旅游项目,但此公司履行与承诺不符,与对方沟通后其拒绝道歉与赔偿,此公司住所为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一段35号附1号。具体的内容和事实如下: 第一,旅游合同问题。4月9日我提出要签订合同,对方承诺5月1日与我线下签署合同,但并未实际签署。4月12日我提出要预览合同文本,对方导游以在带团为由推辞且无后续。5月6日我请求对方出示与我订立的合同,对方未出示。这违反了《旅游法》第58条。 第二,旅游行程问题。旅游的实际行程与宣传时并不一致。第二天没有去木亚大寺;第三天去的并不是墨石公园,而以其他的相同地貌不收费的景点作为替代;第三天没有户外野炊;第四天,对方以没有买到四姑娘山双桥沟景区门票为由将第四天的行程全部取消,且没有给出与我方达成合意的替代方案,直接返回成都。以上所有的行程变更均未经过我方同意。这违反了《旅游法》第41条。 第三,服务态度问题。对方服务态度恶劣,在第四天即5月4日我方向对方指出行程问题时,对方导游威胁恐吓,说把钱退给我们让我们自己回成都,此时的地点为四姑娘山盘山公路的一个加油站,没有其他交通工具或其他替代方法可以保证我们当天安全返回成都。5月6日我与对方导游再次进行沟通希望对方出示合同并返还部分费用,她言语攻击我方“包租婆”、“大学学的是说谎、选修课是夸张手法”、“自私”、“奇葩”、“爱挑事”、“这辈子不会再接待你们这样的人”、“做这些都是为了钱”、“我完全可以告你诽谤”,继续恐吓威胁。这违反了《旅游法》第10条。 第四,团员人数问题。我在申报旅游项目时,对方说是15人小团,但5.1日与5.2日未经我方同意与其他消费者拼团,实际人数超过20人。这违反了《旅游法》第32条。 第五,虚假宣传问题。由上述可知,对方所宣传的具体行程、景点、团人数与实际不符。除此之外,在宣传时其对入住酒店的形容词是“三晚当地品质酒店”、“全程优质酒店”、“当地比较好的酒店”、“轻奢住宿”、“择取最优的酒店”,4月9日我对此标准表示疑惑并咨询,对方回复“你不用担心,因为我们大家都是年轻人”,对方答非所问,并未谈及酒店星级标准和具体的酒店参考名称,我出于对对方的信任并没有继续追问。在旅游服务的履行过程中,除第一晚住的是三星级酒店,第二晚与第三晚住的是民宿并非连锁酒店,且第二晚的住宿出现有苍蝇、水管不好使等情况,我向对方反应,对方坚持声称我在说谎、在诽谤,态度极其恶劣。 综上,我认为对方已是合同违约,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我的诉求是:(1)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针对攻击、侮辱我方的言语,擅自变更行程对我方造成不好的旅游体验进行书面道歉;(2)损害赔偿:返还除旅游中实际花销以外的剩余费用。以上诉求以《民法典》第179条,第577条、第995条,《旅游法》第10条、第32条、第37条、第41条、第58条、第68条、第70条、第97条、第99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48条为依据。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锦江区政府
回复时间:2024-05-13 16: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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