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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中江县人民法院非法冻结生活资金及治病钱
2024-05-07 12:4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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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德阳市委书记您好: 本人收到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4)川0623执691号,称本人与湖北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经(2023)庆仲网裁字第B54号民事裁决,对我进行强制执行,并冻结了本人名下微信、银行卡等金融工具。 因本人2023年左手腕部断接手术,左手以无自觉丧失劳动力,现依然靠每月药物治疗,而该院非法冻结我名下所有金融类账户,让本人无法继续接下来的治疗和用药!以无法生活! 4月28日本人以在问政四川平台给您投诉过该案件;可查询。 直到5月6日中江县人民法院该院与我当事人电话联系沟通,全程双方电话录音。 投诉如下: 1.该院案件代表被问及对方上诉方时,回答是“某 德阳平财公司”,我本人并不认识该公司任何人员。也无经济上,无合同上,无资金流上等任何来往。无经济纠纷! 2.问及该院是否受理起诉时,调查及认证过该上诉方公司是否具备出借款及贷款权的国家证明材料。以及该公司和我本人有关的签字合同与出借流水等材料齐全时。该院人员闪烁其词,不正面回答。 3.问及为何当事双方不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直接私下判裁决。该院代表以含糊文字回答;“某德阳平财公司,自愿加入当事人与湖北武汉消费金融公司的经济纠纷案件中,湖北武汉消费金融公司未表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该院可以受理该案件。”请问该院,不经案件双方同的“自愿加入”是否合法合规?这里的“未表示明确拒绝”是否同时可以理解为也没有同意?未表示明确同意? 该院在此案件中担任什么样的角色加入该案件?同时,可不可以理解为,涉嫌乱收费高利贷公司非法转让债权!而该院在未通知与未经本人同意等不在场的情况下,私自判决? 4.本人与注册地为湖北武汉的“湖北消费金融公司”的经济纠纷案件,该院是否有“异地管辖权”因本人与“某德阳平财公司”没有任何经济来往。故该院属于异地管辖无权受理该案件! 5.该院被问及是否能出具,本人签字与该“某德阳平财公司”的债务合同,资金流水,债务数据等时,该院人员一直含糊其辞并且不提此事,无法出具。 6.问及该院是否了解本人与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各种手续费,高利息等合同票据是否合法时,该院人员也一直模糊回答不清楚。 以上都有双方通话录音,可查询。 案件双方:本人归属地为辽宁,湖北武汉消费金融公司注册地为湖北武汉。故而中江县人民法院与“某德阳平财公司”都无管辖权审理此案件。请撤销该案件! 同时,请该院及时解封本人名下各类银行卡等金融账户。 此致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中江县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2024-05-07 14:34:15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中江县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2024-05-07 17: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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