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4年4月28日投诉万象国际城业委会违规收取公共设备占用费事宜,根据业委会相关人员提供的两份资料均为无效资料:
1、小区公示时间为2021年6月11日公示资料,有效期已过。根据公示资料显示,小区变压器总负荷计算可供安装充电桩数量为40个,目前未发生变压器增容。
2、换届规约中的相关规定为无效资料,小区并未召开业主大会,未对充电桩事宜进行讨论并表决。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同决定事项及表决]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故该规约无效。
根据《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第四条、引导业主委员会支持设施建设,“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经咨询供电局工作人员,充电桩为非连续性生产负荷,对供电可靠性和供电质量无特殊要求。类似安装充电桩而发生纠纷的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决书已明确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时因布电线、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等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而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不属于需要小区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综上所述,利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应得到业委会的支持,而不应设置门槛,故万象国际城业委会收取费用的行为属于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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