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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