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的领导:
本人于今日中午12时许从科学城去去兴隆湖吃饭,路边临停1小时不到;路边分划线车位和非划线车位,因为短暂停留,没把车停入划线车位内,但是仍然收到缴费通知单。
1. 城市车道属于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用于盈利收费;
2. 道路两边分为划线区域和未划线区域,公共区域能否让他们用于霸王收费?
3. 如果收费,是否有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告示贴于道路两端?
4. 收费之后,他们只管收取费用,不管擦挂、毁损和被盗,是否存在只收费不提供服务?
请问成都智荟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的做法合法合规?我只想讨要个说法,智荟生活的行为是公司行为还是天府新区的授权行为?如此难看的吃相,是否有相关部门或者相关规范文件约束?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的留言已收悉,目前承办单位正在处理,后续我们将再次回复办理结果,请您耐心等待,并持续关注平台回复。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天投集团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授权成都天投集团,对天府新区临时占道停车进行收费管理,成都天投集团指定下属全资子公司成都智荟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具体负责临时占道停车管理工作,所收停车费全额上缴天府新区财政。兴隆湖湖畔路经交警部门审批,设置为周末及节假日临时占道停车点,不划车位线,仅在节假日摆放收费公示牌管理。节假日湖畔路摆放临时占道停车收费公示牌30面,临时占道停车点公示牌52面,具体位置可咨询该路段的收费员。天投集团下属智荟生活公司已按规定取得交警部门核发的《临时占道停车场许可证》和物价部门核发的《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收费时段8:00—19:00,起价5元/首2小时(不足15分钟免收停车费,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超出2小时后1元/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另,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停车场机动车赔偿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第八条、第十三条 “存车人与停车场形成停车场地临时租用合同关系的,机动车辆丢失、毁损的,停车场不承担赔偿责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利用街道和公共场地对外从事收费停车业务的临时占道停车场,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存车人与停车场之间成立停车场租用合同关系”,我司管理的临时占道停车位与您形成的是停车场租用合同关系,同时根据《意见》第十四条“临时占道停车场,应在显要处表明‘临时停车场’字样,并在车辆停放时向存车人发放的收费凭证上明确表明是停车场地临时租用合同关系,所收费用为停车场地租金费 ”。天投集团下属智荟生活公司的收费行为合法合规,您的车在周末或者节假日停放在湖畔路,会被正常计费。同时,您缴纳的停车费为停车场地租金费,并非保管费,天投集团不承担擦挂、毁损、被盗所致的责任,望理解。
以上情况已于2024年5月6日14:54左右与您联系,告知具体情况。后续如有疑问,请联系天府停车客服电话:028-81519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