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于腊月本人补缴了2014前五年的社保费。16年的缴费7630余元为什么没有进入个人账户?
假设一:
我15年前的社保没有交够费用,当时为什么没有核算一起补缴?
假设二:
16年补缴15年社保费用,个人部分也不用7630余元
假设三:15、16年缴费为何无个人缴费记录?
假设四:如果是滞纳金根据相关规定也不应该由个人缴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之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职工社保费用缴因是用人单位为主体,职工社保补缴与滞纳金应该由用人单位补缴,如果把应该由单位主体责任推给个人,社保法对于用人单位的约束是不是就为零?是不是就把本应该缴纳社保的人员推之社保这外?这《社会保险法》的意义又何在?
因此请求社保局把本人16年六月份缴纳7630余元的费用计入15、16、17年个人账户应付部分。
网友,你好,关于你咨询的问题,请致电巴州区社保局0827-5222430(巴中市巴州区新市街71号),将会为你详细解答。
巴中市巴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