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巴中 » 巴州区 » 关于社保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网友留言

其他 投诉】关于社保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5-01 12:02 已回复

2014年于腊月本人补缴了2014前五年的社保费。16年的缴费7630余元为什么没有进入个人账户?
假设一:
我15年前的社保没有交够费用,当时为什么没有核算一起补缴?
假设二:
16年补缴15年社保费用,个人部分也不用7630余元
假设三:15、16年缴费为何无个人缴费记录?
假设四:如果是滞纳金根据相关规定也不应该由个人缴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之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职工社保费用缴因是用人单位为主体,职工社保补缴与滞纳金应该由用人单位补缴,如果把应该由单位主体责任推给个人,社保法对于用人单位的约束是不是就为零?是不是就把本应该缴纳社保的人员推之社保这外?这《社会保险法》的意义又何在?
因此请求社保局把本人16年六月份缴纳7630余元的费用计入15、16、17年个人账户应付部分。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巴中市巴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5-07 17:13

网友,你好,关于你咨询的问题,请致电巴州区社保局0827-5222430(巴中市巴州区新市街71号),将会为你详细解答。
巴中市巴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7日

请留言作者对官方回复进行评价[点击这里进行评价]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