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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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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
2024-05-01 1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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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于腊月本人补缴了2014前五年的社保费。16年的缴费7630余元为什么没有进入个人账户? 假设一: 我15年前的社保没有交够费用,当时为什么没有核算一起补缴? 假设二: 16年补缴15年社保费用,个人部分也不用7630余元 假设三:15、16年缴费为何无个人缴费记录? 假设四:如果是滞纳金根据相关规定也不应该由个人缴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之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职工社保费用缴因是用人单位为主体,职工社保补缴与滞纳金应该由用人单位补缴,如果把应该由单位主体责任推给个人,社保法对于用人单位的约束是不是就为零?是不是就把本应该缴纳社保的人员推之社保这外?这《社会保险法》的意义又何在? 因此请求社保局把本人16年六月份缴纳7630余元的费用计入15、16、17年个人账户应付部分。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巴中市巴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2024-05-07 17: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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