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运输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数的咨询:
根据省交通厅2021.12《四川省道路客货企业安全生产清单参考模板(2.0版)》中的“一、普货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清单”中标注:依法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单独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且不得与其它部门合并设置,并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3名;其根据的文件为:四川省交通厅运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运函〔2010〕283号)第2条要求
1.《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6号,才推出二类人员考核合格证,是否与上述四川省2010年的文件所指要求的证书是否一致?
2.根据2018年3月1日执行的《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明确,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失效。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5年。
《办法》指出,只有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才能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办法》明确,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起草;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的,由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协办。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广泛听取行政机关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在合法性审查时向法制机构提供风险评估报告。同时,规范性文件在提交集体讨论前,制定机关应当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同时,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并同时进行解读。“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因此,原四川省交通厅运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运函〔2010〕283号)是否有效?道路货运企业是否必需配备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据悉多个外省没有此3个人的要求。这是否会限制我省道路运输企业的发展及新能源货车产业的发展
网友:
您好!您留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19年10月,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和平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安全考核工作;交通运输部核发的考核合格证明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通过安全考核的唯一合法的有效证明,且在全国有效。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道路客货运输及客运站企业、水路客运企业、普通公路及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清单2.0版(参考模板)〉的通知》(川交函〔2021〕519号)仅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的参考,同时《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运函〔2010〕283号)已失效,你应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等规定,落实企业安全管理生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求。
感谢您对四川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