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非个人主观意愿被迫终止劳动离职,申请了失业保险,由于未能找到合适工作,个人也并未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申领了一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一直还未实际的经营活动,目前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都被停止发放和缴纳。试问下领导希望解惑,这种灵活就业人员,也未缴纳社保,其实也是处于失业的状态,即使想个人创业也是资金困难的,为啥办理了营业执照就视为在职了呢?这显然不太科学,并且也还没有进行实际经营,这就好比路边小摊贩或者打临工,他只是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但实际在进行经营活动并且有收入,但这种反而还能领取失业保险,这就说不通。建议有营业执照的灵活就业者,有相应的缴税,或者有单位性质的社保缴纳可视为有工作,可以停止发放失业保险,此外的应该视为失业者,领取完相应时间的失业保险。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锦江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v3.0查询,您2024年4月的失业保险待遇因存在工商注册信息由系统自动终止。2024年5月6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与您联系,关于注销相关工商信息恢复失业保险金领取的问题我们已向上级部门汇报,待上级部门研讨落实后,我们将进一步与您联系。如后期有疑问,请您致电询问了解,联系电话:028-86533286。 2024年5月6日11时50分,锦江区人社局与您联系,您表示知晓,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