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单位未响应国家和政府号召,无故为业主安装自用充电桩设置门槛。
我是成华区和美东路富丽东方业主,2024年4月响应国家号召购买了纯电新能源汽车,后在向物业单位申请安装充电桩时遭到拒绝,拒绝提供《允许施工证明》,理由是小区电容不足。
后咨询了国家电网后,明确本小区已于2023年末完成了供电设施向供电企业的资产移交,故小区电容量是否能满足居民充电桩的安装应由供电企业负责勘察与落实,物业应配合业主的安装需求并提供《允许施工证明》,不应以电容量不足为理由拒绝业务的安装申请。
希望政府相关部门与物业服务单位进行沟通,可考虑在《允许施工证明》中说明供电资产移交情况,明确电容量条件的勘察与负责单位为供电企业,然后由业主向供电企业提交申请,由供电企业勘察实际情况后对符合条件的业主完成电表加装业务,以响应国家号召,加快推进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已由成华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该小区位于成华区和美东路8号。该小区已完成供配电移交工作。区住建交局要求物业公司按照《成都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成经信发【2021】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职责加快推进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成住建发【2022】132号)相关要求,积极配合供电部门做好本小区充电桩安装工作;配合您查阅供配电移交资料,联系供电部门搭建沟通平台,共同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区住建交局工作人员于2024年4月30日拨打您的联系电话将调处情况告知您,您表示知晓。感谢您的支持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