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单位未响应国家和政府号召,无故为业主安装自用充电桩设置门槛。
我是成华区和美东路富丽东方业主,2024年4月响应国家号召购买了纯电新能源汽车,后在向物业单位申请安装充电桩时遭到拒绝,拒绝提供《允许施工证明》,理由是小区电容不足。
后咨询了国家电网后,明确本小区已于2023年末完成了供电设施向供电企业的资产移交,故小区电容量是否能满足居民充电桩的安装应由供电企业负责勘察与落实,物业应配合业主的安装需求并提供《允许施工证明》,不应以电容量不足为理由拒绝业务的安装申请。
希望政府相关部门与物业服务单位进行沟通,可考虑在《允许施工证明》中说明供电资产移交情况,明确电容量条件的勘察与负责单位为供电企业,然后由业主向供电企业提交申请,由供电企业勘察实际情况后对符合条件的业主完成电表加装业务,以响应国家号召,加快推进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请留言作者对官方回复进行评价 [点击这里进行评价]
注:办结回复后10天内网友未评价,将默认网友对该回复“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