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成都 » 成华区 » 世贸玉锦湾业主于外墙新建两处雨篷涉违法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网友留言

城建 投诉】世贸玉锦湾业主于外墙新建两处雨篷涉违法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川观网友d6daed  2024-04-29 12:52 待回复

我小区业主(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横街188号世贸玉锦湾13栋5002)在未征得我方(相邻)同意的情况下,于2020年在装修过程中于建筑外墙新建两处雨篷。与该业主多次沟通无果,反馈到物业表示无执法权。但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物业未及时发现、制止、上报、及追究该业主责任,涉嫌渎职不作为。自2022年10月至今我多次、多渠道向猛追湾街道办、区城管、区住建交、区规自局投诉均未果。2024年我通过线下多次到访区住建交、区规自局、区城管局、猛追湾街道办城管执法中队,发现在职能部门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权责不清、该作为不敢作为等诸多问题: 1.到访区住建交、区规自局、区城管局略(字数限制,大致是说街道城管负责)。 2.到访猛追湾街道办。城管执法中队认为根据《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该雨篷未临街,且无落地支撑,不属于可以查处范畴,该问题属于小区治理无法受理。我提出可能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成都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条时,城管认为需要向区住建交、区规自局进行投诉,对应职能部门才有权认定。 本信访内容无意追究某一个部门、工作人员责任,而是涉违法雨篷对我方居住影响极大。希望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该建筑外墙新建的两处雨篷进行立案、报规自局认定、报住建交局依法对物业、该业主进行追责及处罚。介于我多次、多方式向多部门投诉均无果,现特别向领导申请协调区住建交、区规自局、区城管局、猛追湾街道办城管执法中队进行处理。并对我进行书面回复,如果由城管回复请说明认定依据,包含规自局、住建交认定意见或附复函复印件。 该建筑外墙新建的两处雨篷不涉及豁免、其他情况说明、依据: ①“按照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成都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变更、调整”项目清单的通知》(成自然资发〔2021〕30号)中“既有建筑项目配套设施的调整和新增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增加或改造地面机动车位、非机动车位、停车棚、消防楼梯及设备、小区大门、门卫岗亭、雨棚、垃圾收集点”的规定。”释疑:(A)该清单中约定为雨棚而非雨篷,雨棚属于有落地支撑的(规自局工作人员解释),如牛棚、马棚;(B)该通知已经被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通知停用(前期考虑欠妥,我认为可能违反了上位法)。 ②“《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27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释疑:(A)“2.0.19 中定义了雨篷: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面设置的部件。”建筑出入口上方应多为楼栋出入口,设置雨篷符合情理。本信访讨论的该建筑外墙新建的两处雨篷,属于50层以上且为窗户外,亦非出入口。(B)《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属于建筑设计专业人员参考的专业文档,不应作为违法查处等依据(规自局工作人员解释)。 ③“《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筑物临街面不得设置外置式烟道、外置式防护栏(网)。同一街区建筑物临街面设置的遮雨(阳)篷,应当做到风格协调、保持整洁。”释疑:(A)该条应主要考虑为沿街商户设置的遮雨(阳)篷的情况,且不能反向推导出非沿街可以设置遮雨(阳)篷。若不适用则不能引作进行解释,否则引用任何一条无关法条都可以解释为不违反。(B)“第十八条建(构)筑物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确保建(构)筑物外立面完好、整洁。建(构)筑物屋顶,临街的阳台、窗台、观景台、外走廊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当由业主或者使用人定期清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同时也规定了该条,我认为该建筑外墙新建的两处雨篷涉及外立面开孔、涂抹粘黏剂、新建后外形突兀等破坏了外立面完好、整洁。(C)两处雨棚一处面向猛追湾横街(可见),一处面向成华公园(可见),且本小区其他栋均未见建筑外墙新建雨篷的情形;如果其他栋业主都参差不齐新建雨棚,面朝成华公园、339一面的市容将受到较大影响。我认为仅从临街层面解释、探讨,不符合《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市容管理的立法精神。 多种渠道、多种方式了解到该雨篷可能适用的法律整理如下: 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略)。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成都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第十七条对城镇规划区内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查处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一)(略);(五)擅自在建筑物楼顶、平台、露台、架空层、地下空间、附属绿地等位置进行建设的;(六)规划核实后擅自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七)(略)。 我认为对城管应立案并(上)报认定、处罚等相关法条: ①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违法建设处罚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启动处罚程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收到和发现建设单位或个人涉嫌违法建设时,应当启动立案调查处理程序,自立案至处理完毕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划核实期限内。 第十四条(立案)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作出立案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