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领导,请问成都市温江区永宁街道天王村8组村民杨凯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是否合法有效?如果合法有效的农村建设用地上被无故打上了永久基本农田的界桩该如何救济?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作为农村家庭户成员周*系杨*的合法妻子,儿子杨*祺、女儿杨*祺根据该规定属于共同共有。现如今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被剥夺了长达13年之久,全家居无定所,没有一个安生立命的家;请问领导该户是否可以申请宅基地,如果可以望告知到哪里哪个部门办理,如果不可以也请告知是因为什么原因。请直接回复就好,因农忙季节不方便接听电话,故不要因为电话联系不上而拖延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肯请领导重视,非常感谢!
来信人:
您好!
接到您在《问政四川》网上的留言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刻指派工作人员对留言中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您在留言中反映的“成都市温江区永宁街道天王村8组村民杨凯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我局未检索到杨凯(户)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你户若要申请宅基地,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有关规定申请。
成都市温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8日
来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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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您在《问政四川》网上的留言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刻指派工作人员对留言中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您在留言中反映的“成都市温江区永宁街道天王村8组村民杨凯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我局未检索到杨凯(户)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你户若要申请宅基地,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有关规定申请。
成都市温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