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网上看到《关于印发雅安市优化生育保障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其中第三条“夫妻双方户籍均在雅安,且新出生子女户籍在雅安”,是不是太局限了?建议修改成“夫妻双方户籍至少有一位在雅安,且新出生子女户籍在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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