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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投诉】成都爱渡通美虚假宣、传诱导消费签署霸王条款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4-26 12:06 待回复

成都爱渡通美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诱导消费
成都爱渡通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诱导消费,现我提出终止合同,对方拒绝全额退款。1.对方以我已开启服务、银行刷卡必须需收取手续费等为由拒绝退还全款,在看到315的曝光后我知自己被诱导消费上当受骗,消费者有权对自己购买的服务产品检验质量弄清真假,该机构就是举行的就是一桩虚构事实的欺骗交易。期间我没有享受到我需要的服务也不认可对方已开展的服务内容,所以要求全额退款;2.对方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服务,承诺介绍的男生,在服务过程中我均未见到,查询到受该品牌欺骗的消费者遍布全国各地,投诉也可在多个平台查到;3.事后才发现与对方签订的合同存在格式内容过于粗略、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存在多个霸王条款等情况;4.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力,有权利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10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利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迫交易;而该公司以可以返款为诱导,强制我购买其指定的服务,该公司对提供的服务中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未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对提供的服务质量等信息做虚假宣传甚至引人误解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收到的损失,增加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综上所述,对方虚假宣传存在欺骗的行为,误导了我,与其签订合同,所以合同无效,我要求对方全额退还服务费700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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