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司于2019年10月30日,由朋友介绍中间人"唐*倩"介绍"四川商贾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融资业务。
期间对我司的投资项目进行了调查并收取了3万元的前期调查费用。
作出2亿元的融资方案,首次收取了20万元的项目保证金。
期间要求出席各种高消费场所,指定购买礼物等手段,花费我司约20万元。
随后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过程贿赂我方律师,各种借口表述项目存在瑕疵,要求回成都再定。
回到成都后又以先行支付利息共管为由,要求我司再次到指定支付237万到成都兴业银行人北支行进行共管,随后便通知说项目存在不确定因素,不能启动,并将总数260万元的保证金作为前置利息扣除,我司坚决反对,随后商贾通"黄*"为首等人进行威胁,最后以扣除100万元作为了结。
随后到兴业银行人北支行办理手续,银行只退回157万元,其余银行划到"唐富忠"个人账上。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信任和耐心等待!对您的诉求我们及时进行了处理,相关情况如下:
经金牛区公安分局调查:您所反映的情况,系双方在融资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派出所在接报警后,依规开展法律宣讲,告知相关人员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不得因此引发违法行为。
以上情况我单位工作人员前期已多次与您联系沟通,您表示知悉。如有不明之处,可联系荷花池派出所:83338036。
在此,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