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和物业的关系是什么,社区和业主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么。社区还是街道的派出机构么
在新繁和瑞里前期物业到期后,业主没有要求物业公司退出,物业自行退出然后社区又指定和瑞致远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这里的文件精神是什么,收费标准又是因和制定,那么多物业公司为啥制定现在。
当然自始自终物业实际管理的都是同一班人,无论前期的诚悦时代,后期的和瑞致远,即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公示财务收支状况,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收费提供发票,随便开个收据,然后说开发票财务不允许,一开开半年,这样的公司如何进入社区的选择,社区都会按照规定公示财务情况。
我的疑问1 社区,物业,街道的关系
2 社区指定物业以及前期物业退场的程序是否合法,社区能够指定物业,为啥不能指定业主委员会,或者为啥不积极督促小区成立业委会
3物业和业主在没有合同,也不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如何划定权利和义务,发个文件事情就解决了,业主在弱势只管交钱,那么交钱到底用在了什么上面,有没有知情权
4 如果这只是民事主体间的事务,那么业主和物业的事情,是否就不能寻求政府帮助,只能走向起诉和被起诉之路
希望新都区税务局能够答疑开发票的事情,物业说不收费就开不出发票是否属实,还是说先开发票再收费和先收费再开发票都是可行的
剩下的就又回到新繁街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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