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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中江县人民法院未经正常法律流程冻结微信支
2024-04-26 04: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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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中江县委书记您好: 本人收到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4)川0623执330号,称本人与湖北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对我进行强制执行,并冻结了本人名下微信、银行卡等金融工具。经查询,中国公开执行信息网无任何相关信息 根据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通知》银保监发2020第八十六号文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发放业务范围内进行经营,不得跨省开展业务。另据央行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为维护金额秩序的有关事项的通知,未经依法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进行放贷行为。我对中江县人民法院接受非法网贷公司的执行申请提出疑异交举报如下: 第一,本人未曾与身份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过有效的借款合同,如果涉及债权转移,本人并不知情,且未曾有相关人员通知过本人或经本人同意;并且此类债权转移不能掩盖小额贷款公司非法放高利贷的法律责任; 第二,执行通知书上所示相关的仲裁决定,本人并不知情,在发生的过程中未曾有相关工作人员通知或告知本人; 第三,本人对名下类似的非法网贷平台产生的纠纷,本着积极妥善沟通,尽力处理的原则,但对于超过法律保护或变相收取的违法违规费用保留申诉的权利,但对此类网贷公司未经本人沟通许可变相转移债权或逃避不俱备诉讼主体资格的变相催收表示愤慨和不解; 第四,在债务债权事实不清,诉讼主体不明确,主张的权益边界模糊的前提下,对中江县人民法不问青红皂白直接冻结当事人各类账户的行为质疑和投诉; 第五,对于中江县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存疑; 第六,本人与中江县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沟通此事的缘由,该工作人员态度消极,对涉诉金额事实不掌握,哪部分是合法的本金,谁是合法的诉讼主体,债权人是否具备放贷资格,利息和罚息比例一概不清楚; 第七,该原告在所诉的此案件中,是否具备放贷人和债权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中江县人民法院一概不清楚; 综上,向尊敬的书记大人反映此事,希望人民法院本着勤政为民,执法为民的原则,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对非法网贷平台产生的类似系列纠纷,查清诉讼主体资格,不要助纣为虐,当下经济环境有目共睹,负债人已举步为艰,如果人民法院再配合这些非法高利贷进行无底限的催收,给本就水深热的陷入高利贷纠纷的民众更大的精神压力和生活不便,势必将造成不和谐稳定因素,请明察并妥善处理为盼! 此致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中江县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2024-04-26 10:15:58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中江县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2024-04-26 15: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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