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省级政府部门 » 省政府组成部门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业委会选举疑难问题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网友留言

其他 咨询】业委会选举疑难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玉宇澄清万里埃  2024-04-24 15:33 已回复

请问,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共同决定,且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但在组织业主大会表决中,表决的业委会候选人仅有一人获得了参与投票半数以上人数和面积的同意,通过了选举。其余人员均未达到半数同意,请问这种情形下,第一,业委会是否属于选举成功?第二,通过表决的那名业主是否具备了业主委员会委员身份?第三,如通过表决的那名业主具备了业主委员会委员身份,后续其他委员如何组织选举产生?应有筹备组继续筹备?还是具备了业主委员会委员身份的业主组织业主大会继续选举?第四,筹备组是否向街道办备案通过表决的那名业主为业委会成员?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29 16:23

网友你好,你提交的关于业主委员会成员有关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五人至十五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具体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确定。结合你反映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仅1人通过业主大会表决问题,一般情况,本次业主委员会选举未达到法定人数要求,选举不成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重新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筹备组发布的公告中有延期投票内容除外。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29日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