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共同决定,且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但在组织业主大会表决中,表决的业委会候选人仅有一人获得了参与投票半数以上人数和面积的同意,通过了选举。其余人员均未达到半数同意,请问这种情形下,第一,业委会是否属于选举成功?第二,通过表决的那名业主是否具备了业主委员会委员身份?第三,如通过表决的那名业主具备了业主委员会委员身份,后续其他委员如何组织选举产生?应有筹备组继续筹备?还是具备了业主委员会委员身份的业主组织业主大会继续选举?第四,筹备组是否向街道办备案通过表决的那名业主为业委会成员?
网友你好,你提交的关于业主委员会成员有关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五人至十五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具体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确定。结合你反映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仅1人通过业主大会表决问题,一般情况,本次业主委员会选举未达到法定人数要求,选举不成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重新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筹备组发布的公告中有延期投票内容除外。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