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侵犯了广大购房者知情权,未就重大不利因素尽到告知义务,导致我做出了购房的决定,且故意隐瞒有销售欺诈嫌疑。
1、隐瞒重大不利因素
宣传资料和销售、签订合同过程中,无任何提示、讲解该楼盘内是安置房和商品房并存。整个楼盘有5200余户农村拆迁安置户,如此重大不利因素不做阳光公示,即便当场询问置业顾问,为何21层楼栋不可以卖,回答是政府用于新区人才安置,询问大唐等中介机构销售回答也是人才安置(有当时聊天记录为证)。直至2023年8月临近约定交房日期才知道我们是安置房和商品房混居,当再次询问中介也是不知情的。众所周知,这种情况势必会严重影响房屋自身价值与购房者居住品质。这样的行为实属故意欺骗+隐瞒。
2、重大不利因素不做阳光公示
商品房是居民的重大资产,按房地产相关规定不利因素应做阳光公示,在显眼的位置展示给购房者。实际开发商却只在沙盘上做了一个A4纸大小的温馨提示,且把关于有安置房这条删掉了。但在合同附件中确是有这条的。(未做阳光公示我这点拍照拍视频留了证据)这个严重误导了我们,造成我们以为合同中的不利因素告知书和沙盘展示的是一致的,产生重大误解,签下了合同。
请相关部门先解决这个问题。就有安置房混居这一点,这不是我想要购买的房子。
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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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了解,我局工作人员已于2024年4月25日15时35分与您电话联系并告知有关情况,如您还有疑问敬请致电028-36687221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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