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
2021年7月30日,我司四川商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奥园地产郫都项目公司成都宏懋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蔚蓝卡地亚项目营销策划活动合同》,合同金额为299475.44元。合同签订后,我司积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2021年8月10日,双方就蔚蓝卡地亚项目交付活动增补达成《蔚蓝卡地亚项目交付活动增补营销策划活动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加费用72911.67元,上述款项合计372387.11元。
根据《蔚蓝卡地亚项目营销策划活动合同》及《蔚蓝卡地亚项目交付活动增补营销策划活动合同》第2.4条的约定,奥园地产郫都项目公司成都宏懋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收到原告发票后30个工作日即2021年12月24日内向原告一次性付清。
我司于2022年7月起诉奥园地产郫都项目公司成都宏懋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厅外和解,和解付款条件:奥园项目公司从11月起按照每月支付10万,直至付清为止;但奥园项目公司只支付了第一笔10万,后期就拒接按约定支付款项。
我司也申请了强制执行,当依然没有解决问题,我们是小微企业,受到三年疫情影响,且如今经济萧条,已经在湖临破产的边缘,工资已经拖了几个目未发放,烦请政府帮忙解决问题。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悉。我们已责令责任单位开展调查和处理,期间可能需要一段时间,请您耐心等待。待责任单位处理完毕后,我们将及时进行结果公布。谢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由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进行答复,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本院工作人员已于2024年4月24日下午17:57分向您联系并就您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法律释明。对上述内容,您已表示知晓,如后续有任何问题,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