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①、请问该规定中的: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该时间节点是否有具体的解释或规定,是否有相关说明文件?
②、对于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在调试期间存在处理后的再生水排放时,调试期是否需要进行环保税交纳呢?
您好!您的诉求已转交责任单位核实和处理。待责任单位办理完毕后,我们将对您的诉求进行正式回复。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由成都高新区税务局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了解到您咨询环境保护税相关问题,已通过电话为您解答。
以上情况已于2024年4月28日9时15分,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