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①、请问该规定中的: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该时间节点是否有具体的解释或规定,是否有相关说明文件?
②、对于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在调试期间存在处理后的再生水排放时,调试期是否需要进行环保税交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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