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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求助】电瓶车合法性及属于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Dinslom  2024-04-23 17:06 已回复

致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相关领导:

首先,感谢你们对我部份疑问的相关解答,也理解交警工作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交警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确认我们的车子是机动车,我也表示理解。我也电话咨询了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我对他们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做出的鉴定结果,也表示理解。但是,没有相关部门给我一个明确的回答,我们这个车子的合法性?根据《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是否应该在201511日后销售?合格证上明确写明生产执行标准是GB17761-1999,即电动自行车,而鉴定机构给出的结果是电瓶轻便摩托车,交警部门是否应该机械套用相关法律法规认定我们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就是机动车?

 

我们对此次交通事故表示深切的悲痛和遗憾。基于以上事实,我们认为目前交警给出的责任认定存在不合理之处,在此,我们提出以下方案,以期能够更加公正、合理、地处理此次事故:

1. 事实依据欠缺考量:诸如车辆碰撞的具体位置、速度、角度等重要因素。

2. 环境因素评估:充分考虑路面开阔且仅有两车的情形,对超速车辆未进行避让的行为给予重要考量。

3. 全面证据收集:广泛收集证人证言,深入分析相关监控录像,全面了解事故全程。

4. 精确驾驶行为评估:驾驶人在驾驶车辆时,是否注意力不集中,将注意力分散到其他与驾驶无关的事情上的行为,诸如接打电话、发送短信、查看社交媒体等

5. 规则适用不当在有限速标注、十字路口标志、人行横道预告标线、停止线、斑马线的条件下,未能严格依照相关交通规则来进行责任认定,机械套用致使认定结果出现偏差。

6. 重视双方陈述差异:充分考量双方对于事故经过的陈述差异,进行细致的调查和分析。

7. 综合社会影响:充分考虑此次事故的社会影响,确保责任认定符合公众的期望和认知,确保公正、合理。

8. 深入的调查取证:不仅要收集现场证据,还应走访周边目击者,获取更多相关信息。

9. 专业的技术分析:专业机构作出的车辆速度、性能等进行分析,以提供科学准确的数据支持。

10. 双方陈述的重视:认真对待事故双方的陈述,进行详细的核实和比对。

11. 驾驶状态的评估:考虑驾驶员的既往记录,以及身体状况、精神状态等因素,对其在事故中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估。

12. 公开透明的处理过程: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通报调查进展和责任认定的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我们深知养儿育女的不易,也理解交警工作的复杂性和重要性。我们希望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能够使责任认定更加合情、合理、公正,让受害者及其家属得到应有的慰藉。感谢您对此次事故的关注和努力。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26 14:31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属地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2024年02月08日,林某太驾驶川AN99**“波罗”小型轿车,由都江堰市区方向沿都江堰大道三段(沙西线)往郫都区方向行驶。14时44分许,林某太驾车行驶至都江堰市都江堰大道三段天马镇“二郎村二组公交站”前路口,与由其行驶方向左侧道路驶出并直行通过路口的丁某月所驾悬挂川AN225**号牌的“安尔达”二轮电动轻便摩托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并致丁某月当场死亡。    经过案件调查,根据调查所得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等综合判断,于4月9日作出事故认定,确定:林**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丁**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该案件死者家属已于4月15日已进入复核申请,目前本案正在上级机关复核审理中。     相关情况交警大队钟警官于2024年4月24日16时00分许与您通过电话进行过沟通解释。您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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