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房产证上添加配偶名字的问题,我曾向天府新区不动产中心进行咨询,但得到的答复是必须在银行出具同意函或者偿还全部贷款后才能进行。然而,根据我在问政四川平台上查阅到的信息,《民法典》实施前后对抵押财产转让的规定有所不同。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民法典》实施后,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是可以转让抵押财产的。由于我的贷款是在2021年7月办理的,即《民法典》实施之后,我认为理应能够直接进行名字添加。然而,不动产中心似乎并未遵循这一法律规定。
那么,我现在有几个疑问需要明确:
是否能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直接在房产证上添加配偶的名字?
如果需要银行出具同意函,这是否意味着银行需要解除对该房产的质押,还是仅仅表示银行同意这一转让行为?
是否有可能通过不动产中心与银行直接对接,完成在房产证上添加名字的操作,而无需先偿还全部贷款?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的留言已收悉,目前承办单位正在处理,后续我们将再次回复办理结果,请您耐心等待,并持续关注平台回复。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公园城市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不动产登记应该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夫妻财产约定)申请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婚姻关系证明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5.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民法典》施行前,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民法典》施行后,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不动产登记问题可关注微信公众号“四川天府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解和办理。
以上情况于2024年4月23日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