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青白江大弯街道新河路8号9栋业主,坚决反对本楼栋及本单元加装外挂电梯!!1、 民事权力平等,不以人数多寡来论,加梯指导意见违反多部法律法规及建筑行业强制性规范。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业主自治和自主行为,也就是完完全全民事行为。《宪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民法典》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三条都强调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享有同等得权利,没有任何人的权利高于其他人的权利或者可以碾压其他人的权利。据此,作为产权人与本单元各层业主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都是民事主体。《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2)民事行为尊重自愿,依法(《民法典》第五条、第一百三十条)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坚决反对加装电梯并保持房屋原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纠缠骚扰。第一百三十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2 物权法定:维持经合法登记的房产现状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 拟加装的外挂电梯是现今不存在的物权,将来也不能进行产权登记。民法典物权篇第208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209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16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217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236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237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在商品多层住房加梯要尊重的四个法律事实:一是依法建造的事实;二是依法登记确权的事实;三是通过自愿买卖合法取得财产标的物的事实;四是业主之间的管理关系是以步梯房的共同物业事项建立起来的物业管理基础法律关系的事实;所以商品多层住房是有约定的法定事实。
留言人: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青白江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大弯街道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因您前期反映过相同的问题,大弯街道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确认您反映的问题与工单内容一致。
二、处理情况及下一步措施
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规〔2023〕10号)的实施程序,申请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目前您单元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处于动议表决阶段,社区、街道未收到任何相关自主增设电梯资料。
三、沟通情况
大弯街道工作人员于2024年4月23日13:45通过028-83613587与您联系,您已知晓。
感谢您的监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