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好,2023年11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想替父母咨询一下,成都市邛崃市什么时间可以开始执行这个标准,老家的砖木房需要重建了,希望能用上这个政策,谢谢!
来信人: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经邛崃市农业农村局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第四条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宅基地所属地域类型,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国土调查、地形地貌等情况确定。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已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就邛崃市国土调查、地形地貌等情况商议确定邛崃市宅基地所属地域类型,且正在对《邛崃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待修订完成报市政府会议审定通过后印发实施。因此在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未印发执行前,邛崃市宅基地审批标准仍然按照原“实施办法”第七章第二十九条宅基地面积要求执行,同时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中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
以上情况已于2024年4月23日09:45时,与您联系,您表示理解并知晓,您后续再有疑问,可联系邛崃市农业农村局合经科,联系电话:028-60463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