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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求助】关于四川联通云宽128套餐公然违法行为举报,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4-20 17:37 待回复

我2024年3月3日18点多四川联通在中国联通APP发布的公告中,发现提及到2024年3月6日23:59下架“云宽套餐专属融合”,
2024年3月16日20点52分四川联通在中国联通APP公告中,发现提及到2024年3月18日23:59下架“云宽家庭卡”,本人3月6日办理此套餐。
以上,对于四川联通公司单方面强行下架套内业务资源的行为表示强烈谴责和不认可!

四川联通一次又一次的单方面未经过用户同意情况下擅自违规更改双方所签订下的套餐入网协议规则。
一:未经过用户同意擅自变更电信服务合同条款,四川联通构成违约。与此同时,该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下称“《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6〕436号)(下称“《通知》”)等监管规定。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电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通知》第十一条规定“未经与用户变更协议,不得擅自撤消任何服务功能或降低服务质量,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资费标准,不得擅自改变与用户约定的电信业务收费方式”。
三:四川联通该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和《电信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四:电信公司单方变更电信服务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相关用户有权依据《中华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电信公司单方变更电信服务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相关用户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电信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并赔偿损失。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发布《电信服务规范》第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停止经营某种业务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所涉及用户,并妥善做好用户善后工作。”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指出,虚假宣传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准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将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且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八,违反社会公平原则,市场公平原则,同一套餐不同内容,不同售后,区别对待新老用户,同一套餐不同权
九,云宽套餐3月6号下架,却在4月7号申请备案,这是赤裸裸的违法,装都不装一下,这备案的意义何在,打法律的脸吗,是不是想怎么写就怎么写,简直就是欺瞒,明目张胆对抗法律
本人诉求:要求长期保留自身套餐内应该享受的“云宽家庭卡”和“云宽套餐专属融合”以及套餐包含在内的“四川宽带1000M-0元包月(云宽套餐)”和“互联网电视产品套餐”和“互联网电视金熊猫平台点播1”……等一切套内资源业务,未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设限用户办理云宽套餐内资源业务!并对我进行赔偿损失同时对联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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