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 本人于2024.04.12晚十一点左右将家用小轿车停于希望城二区南门外街道,第二日早上十一点左右查看车辆已不在原位。立即拨打110报警,接警中心让咨询交警,遂拨通交警电话,交警叔叔说车辆被城管偷走了,让去陈寿路快处中心处理。 上午十一点过打车到达陈寿路综合行政执法快处处门亭缴纳罚款150元,随后收费让带上缴费单去中虹国际佳佳欣超市旁停车场取车。取车时发现车辆有车后门处存在划痕,联系城管后叫来拖车师傅,拖车师傅不认可划痕是他们造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本人车内留有电话,在推车前未收到任何电话,推车后也未收到相关被拖车信息,该拖车行为野蛮粗暴,拖车过程中造成的本人车辆损坏希望得到相应的赔偿。 现单方面回复“执法人员在拖离本人的车辆时,已对车辆进行录像和拍照,在拖离过程中未发生过剐蹭。我局执法人员也调取了停车场视频,均未有其刮蹭现象。” 可当时取车时,本人当场已反馈了车辆被刮蹭的现象,当时他也对本人车辆划痕进行了拍照,拖车师傅也没说有相应的拍照录像能证明不是他们拖车产生的划痕。 违规停车被处罚理所当然,但城管执法粗暴,执法过程中不规范造成本人的额外损失理应进行赔偿。
市民朋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交办相关部门处理,请耐心等候处理结果。
南充市嘉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嘉陵区城管拖车造成损应赔偿的问题回复
尊敬的市民:
您好!
您在四川日报“问政四川”平台反映“关于嘉陵区城管拖车造成损应赔偿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查,2024年4月21日,嘉陵区联合治理工作组执法人员在城区巡查,发现您的车辆违章停放,且驾驶员不在现场。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车辆进行了喊话劝离,但无人应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南充市公安交警发布《关于调整违停10分钟驶离不处罚措施不适用范围的通告》相关法规,对您的车辆进行了拖离处置。联合治理工作组执法人员在拖离过程中有录像,未对您的车辆造成损失。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注与监督,祝您生活愉快!
南充市嘉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24日